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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货币分配,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方式。
2、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额 = (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 + 工龄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 - 职工现住房面积)+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3、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在职职工工龄补贴 = 年工具补贴 ×(购房当年的年份 - 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其工龄补贴 = 年工龄补贴 × [离(退)休当年的年份 - 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4、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其住房问题通过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来解决。
5、1999年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高于5%,但单位最多不能高于20%,职工个人最多不能高于8%。
6、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的20%逐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按其月工资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7、无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计算;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已达到或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8、职工由于职务或技术职称的变动而引起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变化,住房货币分配额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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